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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邸有安与孙福东、薛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有安,孙福东,薛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691号原告:邸有安,教师。被告:孙福东,农民。被告:薛晓辉,农民。原告邸有安与被告孙福东、被告薛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宝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彦君、代理审判员姚振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邸有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福东、被告薛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邸有安诉称,原告经营体育彩票销售,被告孙福东经常到原告店购买彩票,因而熟识,2014年2月18日被告孙福东找到原告,称家中有急事缺钱,向其借款4600元,并给其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月底还清。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被告薛晓辉系被告孙福东妻子,所以被告薛晓辉对该欠款也有偿还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该借款。被告孙福东、被告薛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邸有安代销中国体育彩票。在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孙福东经常到原告处购买彩票,因而熟识,2014年2月18日被告孙福东找到原告,称家中有急事缺钱,向其借款4600元,并为其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月底还清。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另原告称被告薛晓辉系被告孙福东的妻子,应对该借款负有偿还的义务,但对此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被告孙福东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福东为原告邸有安出具的欠条足以证实其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原告虽主张被告薛晓辉系被告孙福东妻子,薛晓辉亦有偿还该借款的义务,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福东偿还原告邸有安欠款人民币46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驳回原告邸有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及诉讼保全费75元均由被告孙福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宝平代理审判员  李彦君代理审判员  姚振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志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