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展小玉与李志全、徐志连、陈领、王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小玉,李志全,徐志连,陈领,王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展小玉,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26日,住河南省郸城县丁村乡信用社***号。被执行人:李志全,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5日,住河南省郸城县丁村乡洪山行政村李楼村。被执行人:徐志连,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日,住河南省郸城县丁村乡张白行政村许庄村。被执行人:陈领,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1日,住河南省郸城县丁村乡张白行政村陈湾村。被执行人:王艳花,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22日,住河南省郸城县丁村乡洪山行政村李楼村。本院在执行展小玉与李志全、徐志连、陈领、王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全、徐志连、陈领、王艳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郸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艺军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