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梁静飞,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瑞霞,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退还徐某。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刘贺峰审判员 闫天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