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朱东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刘施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朱东平,刘施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温文翔,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东平,男,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身份证号码×××4513。原审被告:刘施羽,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828。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东平、原审被告刘施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