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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谌耀文与孙静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耀文,孙静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05号原告谌耀文。被告孙静妹。本院在审理原告谌耀文诉被告孙静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