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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068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60号附4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002260115。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0号重庆映像商厦,组织机构代码79074934-9。负责人朱永洪,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