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65年2月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张某2,女,1969年10月出生,住献县。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献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献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1)献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建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