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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陈引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陈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被执行人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引海。被执行人陈引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陈引海[(2014)甬北庄商初字第0028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公司财产已处理,支付工人工资尚不够,另案商标权已由另案进行拍卖。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283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