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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122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退休。被告于某某,女,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退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雍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