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122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退休。被告于某某,女,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退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雍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