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信阳金航集装箱水运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金航集装箱水运有限公司,袁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15-2号申请执行人:信阳金航集装箱水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滨河北路11段。组织机构代码:76781762-2。法定代表人:赵新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胜。被执行人:袁守强。申请执行人信阳金航集装箱水运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袁守强没有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返还承租船舶和支付船舶租赁费、保险费等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袁守强返还租用的“豫信阳货1936”轮、偿付船舶租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74万元、船舶保险费267900元及利息等。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8日本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豫信阳货1936”轮的非法占有,将船舶交付申请执行人;6月2日对所查到的被执行人袁守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线索进行了逐一查询,其名下工商银行4个账户、建设银行3个账户、农业银行7个账户、中国银行1个账户、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3个账户、邮政储蓄银行2个账户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本人名下也无私有车辆登记;在固始县房产管理中心登记于其名下的两处房产已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冻结正处于拍卖中。经向固始县人民法院调查,该两处房产的评估价值为60余万,所涉执行案件三件,执行标的近百万,无法满足该院三案的执行要求。除此,暂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袁守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6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释明通知书,通知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完成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为有效利用执行资源,本案在无新的执行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的书面答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海法商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铭辉代理审判员 鄢 坤代理审判员 惠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学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