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06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北京盈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盈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678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80165727-2。负责人汪世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超,北京市中天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盈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67661880-4。法定代表人杨光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北京盈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五十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棋其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