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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刑初字第370号,被告人胡伟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樊某甲,吴某甲,欧某甲,樊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刑初字第37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甲,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宁远县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远看守所。被告人樊某甲,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宁远县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甲,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宁远县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欧某甲,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宁远县文庙街道办跳墩石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樊某乙,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宁远县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30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甲、樊某甲、吴某甲、欧某甲、樊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牛顺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陈友兰担任庭审记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奉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甲、樊某甲、吴某甲、欧某甲、樊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胡甲、樊某甲、吴某甲、欧某甲、樊某乙伙同胡某乙、黄某甲、胡某丙等人(均已判刑)先后在宁远县舜陵镇东门樊家公厅后面的一座瓦房、宝塔脚三中围墙边的一座七层楼房地下室等地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赌场安排胡某丙、刘某甲、李某甲等人轮流当合手,安排“恰巴”、“光光”等人望风,每天吸引数十人到赌场来参赌,赌场每天下午和晚上各开几小时,下午从两时到五时,晚上从八九时开始到凌晨一二时,赌场里由胡甲和樊某甲分别代表宝塔脚村和东门樊家村两派股东在赌场里管理各项事务,樊海波和胡甲先后在赌场里管钱管帐,并向参赌人员派发红钱,樊某甲负责安排人员望风并维护赌场秩序,吴某甲、樊某甲、欧某甲、黄某甲、樊某乙、胡某乙等其他股东则是负责在赌场内参赌配摊子。该赌场用扑克牌以“大吃小”或“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参赌金额100元起点,上不封顶,每盘桌面赌资从几千至上万元不等,赌场按桌面赌资的百分之五提取水子钱,每盘抽取一百至五百元不等,股东每天可以分得二百到一千元不等的水子钱。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胡甲、樊某甲、吴某甲、欧某甲、樊某乙分别从中非法获利l万2千余元、1万余元、3千余元、l千5百余元、4千余元。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甲、樊某甲、吴某甲、欧某甲、樊某乙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黄某丙、唐某某、樊某丁、胡某乙、樊某戊的证言,辩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甲、樊某甲、吴某甲、欧某甲、樊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甲、樊某甲均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可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欧某甲、樊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三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出非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可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庭审中,五被告人对自己所犯开设赌场罪危害社会的行为,深表后悔,要求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胡甲、樊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甲、樊某乙、欧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樊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四、被告人樊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五、被告人欧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卜牛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友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