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柯东芳与中德经贸职业学院、施乃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东芳,中德经贸职业学院,施乃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203号原告柯东芳,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朱玥,福建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乐发。被告中德经贸职业学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号。代表人施乃康,负责人。被告施乃康,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号科技中心大楼**层。原告柯东芳与被告中德经贸职业学院、施乃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