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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邰英红与张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英红,张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邰英红,女,汉族,1979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郭丽敏,女,汉族,1971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张海杰,男,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原告邰英红诉被告张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邰英红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邰英红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