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邰英红与张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英红,张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邰英红,女,汉族,1979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郭丽敏,女,汉族,1971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张海杰,男,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原告邰英红诉被告张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邰英红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邰英红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