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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3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阿平与被上诉人潘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阿平,潘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阿平,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旻,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生,无业。上诉人徐阿平因与被上诉人潘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5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阿平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徐阿平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足额缴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徐阿平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阿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周家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