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佟某甲、佟某乙、佟某丙与被告娄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甲,佟某乙,佟某丙,娄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佟某甲,市民,住隆化县。电话:151XX****XX。原告:佟某乙,市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佟某丙,住隆化县。电话:138XX****XX。原告:佟某乙、佟某丙委托代理人刘亚萍,系佟某丙妻子,住隆化县。被告:娄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甲、佟某乙、佟某丙与被告娄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某甲、佟某乙、佟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佟某甲、佟某乙、佟某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