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万群与刘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71号原告:刘万群。被告:刘炳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群与被告刘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万群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万群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若楼人民陪审员 刘少平人民陪审员 郑小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