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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万群与刘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71号原告:刘万群。被告:刘炳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群与被告刘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万群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万群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若楼人民陪审员  刘少平人民陪审员  郑小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