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金虎与KIM HYUN MIN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虎,KIMHYUNMIN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31-1号申请执行人金虎。被执行人KIMHYUNMIN。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赔偿天津三逸汇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200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华审 判 员 尹立强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