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马滨与杨洪魁、丁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滨,杨洪魁,丁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岱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马滨。被执行人杨洪魁。被执行人丁淑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滨与被执行人杨洪魁、丁淑琴民间借贷纠纷的(2012)岱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岱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卓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