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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马滨与杨洪魁、丁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滨,杨洪魁,丁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岱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马滨。被执行人杨洪魁。被执行人丁淑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滨与被执行人杨洪魁、丁淑琴民间借贷纠纷的(2012)岱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岱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卓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