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潘海涛与张永平、XX湖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海涛,张永平,XX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7号原告潘海涛,女,汉族。被告张永平,男,汉族。被告XX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涛诉被告张永平、XX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永平、XX湖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海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永平、XX湖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1045元(含诉讼费525元、保全费5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