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民一庭与广东百分百畜牧生产基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百分百畜牧生产基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402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广东百分百畜牧生产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杨华焰。关于原告曹祥参诉被告广东百分百畜牧生产基地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2)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该案受理费2340元,由广东百分百畜牧生产基地有限公司负担。2015年3月17日,曹祥参以广东百分百畜牧生产基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40元,���行费为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东百分百畜牧生产基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广州市辖区内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百分百畜牧生产基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40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姚晶鑫代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