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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雪琴诉屈凌君、冯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琴,屈凌君,冯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512号原告刘雪琴。委托代理人喻绍伟,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凌君。第三人冯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琴诉被告屈凌君、第三人冯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琴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雪琴承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