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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济源市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济源市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再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济源市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汤帝南路。法定代表人秦建平。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曲阳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前。关于再审申请人济源市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济源市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济源市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2年5月30日其与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其为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设备,并负责系统集成,设备总金额143767元,后另增加设备金额17952元,双方约定设备调试完毕后分四个月付款,每个月付款35941元,最后一次增加设备款一起付清。其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却无故违约,拒不支付设备款,后其多次向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催要未果,其于2014年5月3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起诉立案,请求法院判令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设备款161719元及利息,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其申请执行时得知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变更为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故其认为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应由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其该笔设备款及利息。本院再审认为,被申请人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变更为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即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存在,故再审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供应设备被拒付相应设备款后,应以名称变更后的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济源市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仍起诉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本院原审未认真审查,仍以变更前的公司为被告,并据此作出判决欠妥,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再审申请人济源市腾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革审 判 员  韩红伟人民陪审员  张俊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文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