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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汪某某,男,生于1982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杨明亮,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卢文平,巴中市巴州区英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