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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登兵、魏双清与魏双清、湖北金成九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10-1号原告:张登兵,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委托代理人:衡建广,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以及领取案件标的款等。被告:魏双清,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交。被告:湖北金成九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16。组织机构代码:09080332-4。法定代表人:罗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璇,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以及领取案件标的款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组织机构代码:87773350-x。代表人:郁宝玉,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尹春涛,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兵诉被告魏双清、湖北金成九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登兵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双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登兵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兵撤回对被告魏双清的起诉。审判员  王延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