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张某甲,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姚佛佑,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甲,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钟某乙,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钟某丙,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钟某丁,住广东省增城市。第三人:王某甲,住广东省增城市。第三人:王某乙,住广东省增城市。以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佛佑,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第三人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旷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姚佛佑,第三人王某乙以及第三人王某乙、王某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佛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起诉称:被继承人钟某戊荣在41岁时妻子病故,65岁时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了原告。××××年××月,钟某戊荣与原告登记结婚。此后,钟某戊荣与原告和原告子女一起生活,并在原告处居住。钟某戊荣向来体弱多病,二十年来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的××儿子、女儿悉心照顾、不离不弃。2011年10月,钟某戊荣立下遗嘱“国家补的养家费和住房补贴全部归张某甲所得,任何人不得干涉和侵占”。2014年6月1日,钟某戊荣病故,留有遗产,即在银行的住房补贴273034.42元。四被告系钟某戊荣与其前妻所生育子女,原、被告因上述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继承人钟某戊荣遗留的住房补贴273034.42元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第三人王某乙、王某甲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求及事实、理由。经审理查明:钟某戊荣,1928年7月28日出生,系增城市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的退休干部。钟某戊荣与前妻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张某乙与前夫共生育了两个子女,分别为王某甲、王某乙。××××年××月××日,钟某戊荣与张某乙在增城县荔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08年7月1日,钟某戊荣找人按照其口述打印了一份《遗嘱》,上写明“儿女们:兄弟叔侄要团结,兄弟不和外人欺。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流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自己的事业自己创,靠天、靠人、靠祖宗不算是好汉。二00八年七月一日重新订立此遗嘱。一、以前立的遗嘱作废,以现立遗嘱为准。二、二00三年加建增江街楼房包括装修、纳税、领屋契等共用去款柒万多元。因此,欠下别人材料款及人工款叁万多元至二00六年才把欠款还清。目前只有壹万多元存款。三、今后蛇头生产队有征地款分红及屋地分配不得瞒我和张某甲面份。四、我走后国家补给养家费全部归张某甲所得,任何人不得侵占。五、今后我患××,医好为止,剩余有款:百分之五十给张某甲晚年有病医治及生活用,因为她四十出头就和我再婚照顾我十多年直至今日,否则我早就命归西天了。六、其余有百分之五十余款,张某甲、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如果我有病来照顾我按功论享一天一夜壹佰元报酬。如果不来照顾我无功不受禄,就将余款请人照顾,直至将款用完为止。如最后有剩余款:张某甲、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五人按功论享分配。七、卖增江街楼房款:①用去买万安园葬地贰万元;②给钟某丙贰万元;③留下壹万元以后用作纪念我和前妻马某及现妻张某甲用。八、我走后要将我的骨灰安放在万安园(位置已买定)以后张某甲百年之后和我一起葬在万安园,任何人不得反对,特立此遗嘱。”。其后,钟某戊荣在该份遗嘱上签名、捺印并加盖私章。另,该遗嘱第八条已用笔划掉,并注明“第八条作废”。此外,“朱某”、“钟某己”作为证明人在该遗嘱上签名。庭审中,原告陈述,朱某和钟某己都是钟某戊荣的朋友,是增城市荔城街金星村的村民,其中钟某己已过世,朱某还健在;打印遗嘱时,两名见证人并不在场,是过了一段时间后,钟某戊荣再找到两名见证人签名的。2011年10月1日,钟某戊荣再次找人按照其口述打印了两份《遗嘱》,两份遗嘱内容一致。原告在庭审中解释称,之所以同一日有两份一样的遗嘱,是因为其中一份打印出来后,钟某戊荣的签字比较潦草,因此又重新打印了一份签名、捺印,并找证明人签名。该份《遗嘱》上写明“儿女们:流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自己的事业自己创,靠天靠人靠祖宗不是好汉。一、以前立的遗嘱作废,以现立为准。二、自卖增江街楼房后的款我患××,医好为止,如有剩余款百分之五十给张某甲晚年有病医治及生活用,因为她四十岁出头就和我再婚照顾我至今二十多年,(我六十岁多就做小肠气手术一次,七十多岁又做前列腺手术二次,八十多岁又中风……每次全靠她照顾我,否则我早就命归西天了)。三、本打算如有余款的话,以后的张某甲、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在我有病的时候来照顾我,可按功论享,一天一百元的报酬,如果不来照顾我无功不受禄,就将余款请人照顾,但是,每次我有病住院,通知你们后,不来照顾我不算,甚至连电话也不接,后来还和我吵架,并说不要我回金星蛇头老家,太另我伤心又灰心,好得现任妻张某甲无微不至的照顾和关心我。四、卖增江街楼房后,给了钟某丙贰万元,留下壹万元以后用来纪念我和前妻马某及现妻张某甲用。五、以后蛇头生产队有征地款分红及屋地分配不得瞒我和张某甲面份。六、我走后国家补的养家费和住房补贴全部归张某甲所得,任何人不得干涉和侵占。”。钟某戊荣在该遗嘱上签名捺印。证明人“钟某戊华”、“马醮新”在该遗嘱上写明“钟某戊荣本人遗嘱以上材料情况属实”,并签名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马醮新是钟某戊荣的表兄,钟炳华曾是增城市增江街金星村的村长,与钟某戊荣并无亲属关系;打印遗嘱时,两名见证人并不在场,是过了一段时间后,钟某戊荣再找到两名见证人签名确认的。再查,2014年6月1日,钟炳荣因肺部感染、感染性休克在增城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户名为钟炳荣的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的住房货币补贴专用折(账号:2-0955429905)上注明,截至2014年7月1日的结余为2002.42元;2015年3月25日,发生了一笔补缴,金额为271032元,结余为273034.42元。原告陈述,该笔补缴为钟某戊荣的住房补贴,钟某戊荣死亡后,其工作单位按照其工龄一次性支付了这笔住房补贴。本院认为:被告继承人钟某戊荣个人账户里的住房货币补贴系其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钟某戊荣某立遗嘱予以处分。本案诉争的住房货币补贴273034.42元系被继承人钟某戊荣与原告张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被继承人钟某戊荣去世并于2011年10月1日留有遗嘱,该遗嘱由第三人代书,注明了代书日期,并有两位见证人和被继承人钟某戊荣的签名,基本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虽然该份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如代书人并非见证人,见证人未当场见证,但该遗嘱上有被继承人钟某戊荣的亲笔签名和捺印,事后,被继承人钟某戊荣亦找到两名见证人证实该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名确认。其次,原告在庭审中亦陈述钟某戊荣立遗嘱时意志清醒,具有行为能力,且去世前未再立其他遗嘱,故该遗嘱系被继承人钟某戊荣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被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综上,原告张某甲要求确认遗嘱中所述的被继承人钟某戊荣所有的住房货币补贴273034.42元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钟炳荣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住房货币补贴专用折(账号:2-0955429905)上的住房货币补贴273034.42元由原告张某甲继承。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旷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小卓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