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保海与卢桂芳、陈长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海,卢桂芳,陈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刘保海。被执行人卢桂芳。被执行人陈长清。申请执行人刘保海与被执行人卢桂芳、陈长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2014)东民初字第455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34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遵福审判员 刘俊园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