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4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陈志渊、陈秋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陈志渊,陈秋妹,漳州市城市改造建设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1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法定代表人沈东莲,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秋玲,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员工。被告陈志渊,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出生。被告陈秋妹,女,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漳州市城市改造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荣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告陈志渊、被告陈秋妹、被告漳州市城市改造建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陈志渊已偿还所拖欠的到期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