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维政、刘红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维政,刘红红,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山东亨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钱维政。被执行人刘红红。被执行人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亨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珺,经理。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钱维政、刘红红、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山东亨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奎执字第2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钱维政名下位于昌邑市都昌路559号1幢09、一幢10房屋(具体位置:都昌路557号01幢9、都昌路559号10号商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钱维政名下位于昌邑市都昌路559号1幢09、一幢10房屋(具体位置:都昌路557号01幢9、都昌路559号10号商铺)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