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更加与闹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更加,闹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68号原告更加,男,藏族,1936年5月2日出生,牧民。被告闹布,男,藏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更加诉被告闹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更加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更加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更加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春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