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更加与闹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更加,闹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68号原告更加,男,藏族,1936年5月2日出生,牧民。被告闹布,男,藏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更加诉被告闹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更加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更加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更加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春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