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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256-1号卢万成、王安海、与中鑫同洲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256-1号原告卢万成。被告王安海。被告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鑫同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万成与被告王安海、中鑫同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万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安海、中鑫同洲公司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2栋24层1室、2室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武昌房权证字第2014012390-3号、武昌房权证字2014012366-3号)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卢万成用其所有的鄂FD8B**号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万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保障担保财产的有效性,本院依职权将担保财产予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安海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2栋24层1室、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武昌房权证字第2014012390-3号、武昌房权证字2014012366-3号),或冻结被告王安海、中鑫同洲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查封卢万成名下的鄂FD8B**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越野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苏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洪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