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北部新区分局)与重庆润江置业有限公司,陈帅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润江置业有限公司、陈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北部新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1号星光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张利志,局长。被执行人重庆润江置业有限公司、陈帅。2015年4月23日,本院收到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北部新区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润江置业有限公司、陈帅渝规罚两江新区字(2014)第0023号《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北部新区分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被执行人重庆润江置业有限公司与复地上城××期××号业主陈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对复地上城××期××号阳台处装饰线条进行局部改造,改变建筑外立面,申请执行人对二被执行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了渝规罚两江新区字(2014)第0023号《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按照“建字第50013920090004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恢复建筑外立面原状。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照“建字第50013920090004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恢复建筑外立面,对该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享有强制执行权,因此,本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北部新区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娟审判员 丁爱华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冉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