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9年7月28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居民。被告白某,男、汉族,1988年5月22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白某私下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齐国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蔺盈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