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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王柯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王柯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高坪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负责人:袁毅,公司经理。被告:王柯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诉被告王柯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撤诉。案件诉讼费50元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海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