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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于蒙与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蒙,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于蒙,男,汉族,1987年7月5日生,个体,住九台市。被告李明,男,汉族,1984年9月4日生,个体,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蒙诉被告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蒙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蒙对被告李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