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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633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黄开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庆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开蓉、被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其与陶某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陶书雨,××××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陶书垒。由于其与被告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争吵,同时陶某还多疑、对其不信任。现其与陶某夫妻感情已不存在,请求判决准予其与被告陶某离婚,婚生女陶书雨由其抚养,婚生子陶书垒由陶某抚养,依法分割家庭共同债务,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陶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系自由恋爱2年后才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有两个小孩后双方感情是尚好的,其对原告感情尚存,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社会的稳定,因此不同意离婚。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徐某与陶某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陶书雨,××××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陶书垒。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随着时间推移,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被告解决其家庭矛盾的方式简单、粗暴,以致原、被告矛盾加深。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其与被告陶某离婚,婚生女陶书雨由其抚养,婚生子陶书垒由陶某抚养,依法分割家庭共同债务,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随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合法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应耐心协商处理。被告陶某今后要正确处理好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多关心体贴、理解原告,努力工作,与原告同心协力,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庭,为婚生子女陶书雨、陶书垒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为维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同时,为了双方婚生子女能在亲生父母的共同关爱、呵护下健康、快乐、幸福地成长,应判决不准离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陶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鄂丽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