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陵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别名周某派,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甲为在陵水县英州镇军田村委会猴子埇岭半山腰的树林里种植芒果苗,并使其套种在树林里的芒果苗有生长空间,于2010年开始至2014年10月期间,在未经办理林业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砍刀擅自砍伐英州镇军田村委会猴子埇岭半山腰上的天然林木。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毁林木林地面积15.6亩;被毁林木树种是以红花木棉和乌墨为主的阔叶树;被毁林木株数为258株;被毁林木蓄积为48.5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陵水县林业局证明;2.证人蓝章英、黎其利、唐信忠的证言;3.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的调查报告;4.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笔录;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周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兴民审 判 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郑惠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青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数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