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金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生。被告侯某某,女,汉族,1976年8月9日生。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大年审判员  张功铭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审理报告(2015)陇民一初字第145号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金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生。被告侯某某,女,汉族,1976年8月9日生。二、基本事实:原告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三、处理意见: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承办人:祁大年2015年6月17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