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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少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144号原告石某某,女,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玉英,青海姜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祎辰,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晶,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原告石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戴岳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才让措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