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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王广杰、陈金枝、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王广杰,陈金枝,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程慧,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广杰,男,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执行人:陈金枝,女,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武运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保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广杰、陈金枝、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万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扣划银行账户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广杰、陈金枝、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侠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许 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