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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北京市公安��西城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00682号起诉人王桂兰,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本院收到王桂兰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于2005年7月10日在北京三零四医院治病,并未在中南海上访。2005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给恩施市公安局移交的公函“工作说明”,虚构起诉人在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的内容,导致其当地法院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交的公文函作为证据采信,导致起诉人��劳动教养15个月。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05年8月3日给恩施市公安局移交的“工作说明”公函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且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中,起诉人请求确认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05年8月3日给恩施市公安局移交的“工作说明”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该工作说明系于2005年8月3日作出的,从作出之日起至今已超过5年,已超过行政起诉期限,故对起诉人王桂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桂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炳汝审 判 员  李 晗代理审判员  焦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