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欧世军、唐桂清、黄许龙、谭开杰、陈世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欧世军,唐桂清,黄许龙,谭开杰,陈世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夏春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柏桦,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进福,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世军,男,住阳东县。被执行人:唐桂清,女,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黄许龙,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谭开杰,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世娇,女,住阳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欧世军、唐桂清、黄许龙、谭开杰、陈世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欧世��、唐桂清应履行偿还借款75996.52元及利息、罚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黄许龙应履行偿还借款69996.53元及利息、罚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欧世军、唐桂清对黄许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黄许龙对欧世军、唐桂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谭开杰、陈世娇对上述欧世军、唐桂清、黄许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欧世军、唐桂清分别有小汽车一辆��其他部门均证实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3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车辆,但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该车的具体去向而无法实际扣押处理。2015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执行笔录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3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业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