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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罗可新与吴彬、王昌华、遵义市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可新,吴彬,王昌华,遵义市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603-1号申请执行人罗可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赞翔,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吴彬,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昌华,女,汉族。被执行人遵义市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彬,经理。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长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2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00元、执行费30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可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长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仕刚审判员  刘远贵审判员  夏显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冉启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