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平与罗素媚、陈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罗素媚,陈良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85号原告:陈平。被告:罗素媚。被告:陈良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罗素媚、陈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陈平负担(此款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陈道林人民陪审员 沈仕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斐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