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双、彭碧娇与杨才刚、深圳市百富隆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杨某,深圳市百富隆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9号原告陈某(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男,汉族。原告彭某(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红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媛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海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百富隆新投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廖某,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原告陈某、彭某诉被告杨某、深圳市百富隆新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深圳市百富隆新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陈某、彭某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诉案件按原告陈某、彭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深圳市百富隆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百富隆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诉案件按原告陈某、彭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二、准许被告深圳市百富隆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湘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映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