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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迎娣与杭州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孙迎娣,杭州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孙迎娣。被执行人:杭州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峰。被执行人:陈小军。孙迎娣与杭州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3)杭下商初字第022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迎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到位17599元,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杭州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军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孙迎娣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迎娣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