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陈闪、陈明等与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闪,陈明,陈鲜花,陈俊付,孙平,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568号原告陈闪。原告陈明。原告陈鲜花。原告陈俊付。原告孙平。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建中、钱威,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5号雨润国际广场B1楼8-13层。法定代表人祝义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闪、陈明、陈鲜花、陈俊付、孙平诉被告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闪、陈明、陈鲜花、陈俊付、孙平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闪、陈明、陈鲜花、陈俊付、孙平撤回对被告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闪、陈明、陈鲜花、陈俊付、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己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闪、陈明、陈鲜花、陈俊付、孙平承担。审判员 邹为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