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黄某与黄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黄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某,女,2010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甲,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黄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黄某甲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淇滨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某甲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