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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立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西街115号。法定代表人:杨利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松鑫,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苗会新代理审判员  董媛媛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