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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三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万来与罗圹元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来,罗圹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71号原告:李万来,男,汉族,上高县人。���告:罗圹元,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来与被告罗圹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来以与被告罗圹元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李万来承担。审判员 :吴莉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 冷 璐 来源:百度“”